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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   作者: bob官方平台下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方面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政府引导、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示范创新、高效率节约能源,坚持地热能综合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培育并重,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要素保障,规范简化管理流程,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地热能科学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节能减排、落实“双碳”战略,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擦亮“海韵河秀·品质滨州”城市名片。

  科学规划,依法管控。按照全市地热能特性、资源储量和分布特征,严守“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划定地热能适宜开发区域,推行节水环保技术,合理的安排开发时序,推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支持,整合创新资源,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充分的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投资主体热情参加地热能开发建设,探索商业化投资运营模式,推动地热能市场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充分的发挥地热能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等优势,因地制宜、经济高效、有序推广地热能城镇集中供暖(制冷)和农村偏远地区分布式取暖(制冷),积极开展地热能综合梯级利用,有效弥补供热热源替代缺口,大力提升工业用热和民生供暖保障能力,带动地热能产业链延伸发展。

  强化监管,保护自然环境。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视测定与管理,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强化开采回灌,促进地下水保护,推进地热能清洁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示范引领,鼓励创新。结合资源规模、分布特点等,探索推行地热能勘查、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开发模式,努力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非常明显的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示范区),打造“样板”,引领地热能规范有序开发利用。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结合资源禀赋、地热能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供热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市级中深层地热能开发专项规划,科学安排地热能发展目标、布局和任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配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二)加强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坚持地勘先行,加强政府引导,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鼓励投资主体与专业地勘单位合作,大力开展浅层地热能勘查和中深层地热能深勘细查,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为优化投资主体营商环境、重点项目落地、打造示范工程等提供相关依据。探索推进干热岩及深部高温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

  (三)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充分的发挥浅层地热能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技术成熟等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用能需求,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由公共建筑向住宅和工业建筑延伸、由城镇向农村地区拓展。综合评价地热能利用潜力,具备规模利用条件的,鼓励供暖(制冷)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投用,稳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在城市建成区,政府投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优先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单体建筑或建筑群,鼓励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城市建成区实施更新改造,鼓励利用浅层地热能替代既有天然气、煤炭供暖。在城市规划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景区,具备规模条件时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分布式地源热泵技术,满足乡镇公共建筑和居民供暖(制冷)需求,替代散煤、天然气供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配合)

  (四)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尽快依法划定需要取水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明确适宜开发区域。(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探索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开发,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探索利用中深层废弃地热井、油井,建设“取热不取水”实验项目,推进成井工艺、井下高效换热等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资源评估、经济性测算等综合论证,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区,优先采用“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地热井,支持居民小区采用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强制落实取热不耗水、地热尾水回灌等措施,鼓励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临近整合,激发地热能产业存量资源,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五)依法推进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探索推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严格规划管控,制定年度出让计划,落实《山东省政府与中石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

  协议》,妥善处理地热与油气矿权重叠问题,依法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牵头)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地热矿业权出让一律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全方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探索推行“净矿”出让,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配合)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分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严格行政许可,有限度开采;抽取地热水采用“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的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抽取地热水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的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地源热泵供暖(制冷)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建设地热矿业权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地热能项目备案、登记、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满足电子证和纸质证颁发,推进便民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六)协同推动“地热能+”产业化发展。加快地热能与农业、工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地热能在蔬菜种植、食用菌生产、家禽孵化育雏、海产品养殖等场景应用,探索新型农业现代化生产模式。充分的发挥地热能工业利用价值,满足果蔬、木材、纸张等物料干燥和处理加工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地热能应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地热能特色项目,促进“地热能+”产业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新型勘探设备、大型压裂机等地勘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做优做精热泵机组、板换设备等关键装备产业,力争培育一批省内知名的地热能装备制造企业。大力拓展研发技术、地质勘探、设计施工、运维服务等一体化业务,持续延伸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维监测全产业链,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全方面提升,培育“地热能+”配套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七)加强监测监管。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区规定,对会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项目,限制开发规模。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区域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项目。建设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水质等监测和数据分析。强化对涉及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和回灌监管,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能够造成损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八)优化环评服务和备案登记。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能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备案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地热能项目直接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技攻关和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高效取热换热、砂岩热储经济回灌、“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节能相变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积极争取合乎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对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合乎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人才工程。(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鼓励企业创建地热能研究与推广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品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强化用地用林保障。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指标按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采矿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申报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利用地热能项目加

  强用林保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的利用地热能项目,争取省级指标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配合)

  (十一)强化降本增效。鼓励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居民居住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县级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依规定纳入全市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和绿色金融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公司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支持合乎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支持符合有关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市分行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对合乎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人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强化资金统筹,为摸清地热能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充分的发挥滨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加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力争打造“地热能+”多能互补和地热能供暖“低碳社区”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城镇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有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充分的利用地热能,鼓励潜力较大的乡镇和中心村,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建设集清洁供暖(制冷)、高效现代农业及渔业养殖、食品烘干加工等于一体的清洁能源产业集聚区,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打造地热能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力争打造绿色矿山示范工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专班。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参照市级领导机制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管控,抓好方案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将开发利用地热能作为推进“双碳”行动、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细化推进措施,出台支持扶持政策,布局示范项目,确保省政府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政策、地热能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普及地热能知识,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地热能替代、项目整改、产业进退等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情绪疏导,建立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强化地热监管。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地热能项目安全运作和民生供暖保障监督检查,强化地热能项目在线计量设施运行、水温、水质、流量等动态监测。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的地热能开发利用。

  (五)分类妥善处置。对历史遗留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评估,依规定依法分类妥善处置。

  专班下设浅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和中深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负责落实专班决策部署、协调地热能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各县(市、区)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情况做调度指导。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能发电等重点项目招商和浅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争取上级地热能勘查专项、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用地用林保障,以及矿业权出让、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手续办理、中深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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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方面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政府引导、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示范创新、高效率节约能源,坚持地热能综合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培育并重,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要素保障,规范简化管理流程,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地热能科学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节能减排、落实“双碳”战略,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擦亮“海韵河秀·品质滨州”城市名片。

  科学规划,依法管控。按照全市地热能特性、资源储量和分布特征,严守“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划定地热能适宜开发区域,推行节水环保技术,合理的安排开发时序,推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支持,整合创新资源,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充分的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投资主体热情参加地热能开发建设,探索商业化投资运营模式,推动地热能市场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充分的发挥地热能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等优势,因地制宜、经济高效、有序推广地热能城镇集中供暖(制冷)和农村偏远地区分布式取暖(制冷),积极开展地热能综合梯级利用,有效弥补供热热源替代缺口,大力提升工业用热和民生供暖保障能力,带动地热能产业链延伸发展。

  强化监管,保护自然环境。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视测定与管理,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强化开采回灌,促进地下水保护,推进地热能清洁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示范引领,鼓励创新。结合资源规模、分布特点等,探索推行地热能勘查、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开发模式,努力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非常明显的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示范区),打造“样板”,引领地热能规范有序开发利用。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结合资源禀赋、地热能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供热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市级中深层地热能开发专项规划,科学安排地热能发展目标、布局和任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配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二)加强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坚持地勘先行,加强政府引导,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鼓励投资主体与专业地勘单位合作,大力开展浅层地热能勘查和中深层地热能深勘细查,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为优化投资主体营商环境、重点项目落地、打造示范工程等提供相关依据。探索推进干热岩及深部高温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

  (三)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充分的发挥浅层地热能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技术成熟等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用能需求,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由公共建筑向住宅和工业建筑延伸、由城镇向农村地区拓展。综合评价地热能利用潜力,具备规模利用条件的,鼓励供暖(制冷)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投用,稳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在城市建成区,政府投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优先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单体建筑或建筑群,鼓励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城市建成区实施更新改造,鼓励利用浅层地热能替代既有天然气、煤炭供暖。在城市规划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景区,具备规模条件时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分布式地源热泵技术,满足乡镇公共建筑和居民供暖(制冷)需求,替代散煤、天然气供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配合)

  (四)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尽快依法划定需要取水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明确适宜开发区域。(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探索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开发,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探索利用中深层废弃地热井、油井,建设“取热不取水”实验项目,推进成井工艺、井下高效换热等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资源评估、经济性测算等综合论证,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区,优先采用“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地热井,支持居民小区采用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强制落实取热不耗水、地热尾水回灌等措施,鼓励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临近整合,激发地热能产业存量资源,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五)依法推进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探索推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严格规划管控,制定年度出让计划,落实《山东省政府与中石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

  协议》,妥善处理地热与油气矿权重叠问题,依法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牵头)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地热矿业权出让一律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全方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探索推行“净矿”出让,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配合)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分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严格行政许可,有限度开采;抽取地热水采用“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的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抽取地热水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的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地源热泵供暖(制冷)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建设地热矿业权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地热能项目备案、登记、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满足电子证和纸质证颁发,推进便民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六)协同推动“地热能+”产业化发展。加快地热能与农业、工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地热能在蔬菜种植、食用菌生产、家禽孵化育雏、海产品养殖等场景应用,探索新型农业现代化生产模式。充分的发挥地热能工业利用价值,满足果蔬、木材、纸张等物料干燥和处理加工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地热能应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地热能特色项目,促进“地热能+”产业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新型勘探设备、大型压裂机等地勘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做优做精热泵机组、板换设备等关键装备产业,力争培育一批省内知名的地热能装备制造企业。大力拓展研发技术、地质勘探、设计施工、运维服务等一体化业务,持续延伸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维监测全产业链,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全方面提升,培育“地热能+”配套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七)加强监测监管。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区规定,对会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项目,限制开发规模。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区域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项目。建设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水质等监测和数据分析。强化对涉及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和回灌监管,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能够造成损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八)优化环评服务和备案登记。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能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备案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地热能项目直接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技攻关和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高效取热换热、砂岩热储经济回灌、“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节能相变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积极争取合乎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对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合乎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人才工程。(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鼓励企业创建地热能研究与推广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品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强化用地用林保障。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指标按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采矿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申报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利用地热能项目加

  强用林保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的利用地热能项目,争取省级指标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配合)

  (十一)强化降本增效。鼓励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居民居住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县级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依规定纳入全市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和绿色金融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公司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支持合乎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支持符合有关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市分行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对合乎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人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强化资金统筹,为摸清地热能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充分的发挥滨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加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力争打造“地热能+”多能互补和地热能供暖“低碳社区”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城镇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有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充分的利用地热能,鼓励潜力较大的乡镇和中心村,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建设集清洁供暖(制冷)、高效现代农业及渔业养殖、食品烘干加工等于一体的清洁能源产业集聚区,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打造地热能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力争打造绿色矿山示范工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专班。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参照市级领导机制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管控,抓好方案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将开发利用地热能作为推进“双碳”行动、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细化推进措施,出台支持扶持政策,布局示范项目,确保省政府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政策、地热能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普及地热能知识,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地热能替代、项目整改、产业进退等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情绪疏导,建立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强化地热监管。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地热能项目安全运作和民生供暖保障监督检查,强化地热能项目在线计量设施运行、水温、水质、流量等动态监测。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的地热能开发利用。

  (五)分类妥善处置。对历史遗留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评估,依规定依法分类妥善处置。

  专班下设浅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和中深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负责落实专班决策部署、协调地热能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各县(市、区)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情况做调度指导。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能发电等重点项目招商和浅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争取上级地热能勘查专项、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用地用林保障,以及矿业权出让、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手续办理、中深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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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方面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23〕1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政府引导、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示范创新、高效率节约能源,坚持地热能综合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培育并重,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要素保障,规范简化管理流程,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地热能科学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节能减排、落实“双碳”战略,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擦亮“海韵河秀·品质滨州”城市名片。

  科学规划,依法管控。按照全市地热能特性、资源储量和分布特征,严守“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划定地热能适宜开发区域,推行节水环保技术,合理的安排开发时序,推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支持,整合创新资源,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充分的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投资主体热情参加地热能开发建设,探索商业化投资运营模式,推动地热能市场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充分的发挥地热能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等优势,因地制宜、经济高效、有序推广地热能城镇集中供暖(制冷)和农村偏远地区分布式取暖(制冷),积极开展地热能综合梯级利用,有效弥补供热热源替代缺口,大力提升工业用热和民生供暖保障能力,带动地热能产业链延伸发展。

  强化监管,保护自然环境。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视测定与管理,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强化开采回灌,促进地下水保护,推进地热能清洁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示范引领,鼓励创新。结合资源规模、分布特点等,探索推行地热能勘查、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开发模式,努力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非常明显的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示范区),打造“样板”,引领地热能规范有序开发利用。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结合资源禀赋、地热能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供热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市级中深层地热能开发专项规划,科学安排地热能发展目标、布局和任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配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二)加强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坚持地勘先行,加强政府引导,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鼓励投资主体与专业地勘单位合作,大力开展浅层地热能勘查和中深层地热能深勘细查,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为优化投资主体营商环境、重点项目落地、打造示范工程等提供相关依据。探索推进干热岩及深部高温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

  (三)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充分的发挥浅层地热能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技术成熟等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用能需求,快速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由公共建筑向住宅和工业建筑延伸、由城镇向农村地区拓展。综合评价地热能利用潜力,具备规模利用条件的,鼓励供暖(制冷)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投用,稳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在城市建成区,政府投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优先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单体建筑或建筑群,鼓励采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城市建成区实施更新改造,鼓励利用浅层地热能替代既有天然气、煤炭供暖。在城市规划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景区,具备规模条件时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分布式地源热泵技术,满足乡镇公共建筑和居民供暖(制冷)需求,替代散煤、天然气供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配合)

  (四)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尽快依法划定需要取水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明确适宜开发区域。(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探索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开发,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探索利用中深层废弃地热井、油井,建设“取热不取水”实验项目,推进成井工艺、井下高效换热等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资源评估、经济性测算等综合论证,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区,优先采用“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地热井,支持居民小区采用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强制落实取热不耗水、地热尾水回灌等措施,鼓励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临近整合,激发地热能产业存量资源,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五)依法推进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探索推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严格规划管控,制定年度出让计划,落实《山东省政府与中石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

  协议》,妥善处理地热与油气矿权重叠问题,依法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牵头)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地热矿业权出让一律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全方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探索推行“净矿”出让,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配合)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分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严格行政许可,有限度开采;抽取地热水采用“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的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抽取地热水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的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地源热泵供暖(制冷)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建设地热矿业权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地热能项目备案、登记、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满足电子证和纸质证颁发,推进便民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六)协同推动“地热能+”产业化发展。加快地热能与农业、工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地热能在蔬菜种植、食用菌生产、家禽孵化育雏、海产品养殖等场景应用,探索新型农业现代化生产模式。充分的发挥地热能工业利用价值,满足果蔬、木材、纸张等物料干燥和处理加工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地热能应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地热能特色项目,促进“地热能+”产业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新型勘探设备、大型压裂机等地勘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做优做精热泵机组、板换设备等关键装备产业,力争培育一批省内知名的地热能装备制造企业。大力拓展研发技术、地质勘探、设计施工、运维服务等一体化业务,持续延伸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维监测全产业链,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全方面提升,培育“地热能+”配套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七)加强监测监管。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区规定,对会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项目,限制开发规模。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区域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项目。建设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水质等监测和数据分析。强化对涉及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和回灌监管,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能够造成损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八)优化环评服务和备案登记。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能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备案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地热能项目直接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技攻关和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高效取热换热、砂岩热储经济回灌、“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节能相变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积极争取合乎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对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合乎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人才工程。(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鼓励企业创建地热能研究与推广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品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强化用地用林保障。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指标按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采矿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对申报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利用地热能项目加

  强用林保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的利用地热能项目,争取省级指标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配合)

  (十一)强化降本增效。鼓励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居民居住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县级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依规定纳入全市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和绿色金融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公司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支持合乎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支持符合有关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市分行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对合乎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人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配合)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强化资金统筹,为摸清地热能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充分的发挥滨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加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力争打造“地热能+”多能互补和地热能供暖“低碳社区”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城镇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有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充分的利用地热能,鼓励潜力较大的乡镇和中心村,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建设集清洁供暖(制冷)、高效现代农业及渔业养殖、食品烘干加工等于一体的清洁能源产业集聚区,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打造地热能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力争打造绿色矿山示范工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专班。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参照市级领导机制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管控,抓好方案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将开发利用地热能作为推进“双碳”行动、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细化推进措施,出台支持扶持政策,布局示范项目,确保省政府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政策、地热能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普及地热能知识,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地热能替代、项目整改、产业进退等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情绪疏导,建立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强化地热监管。严格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地热能项目安全运作和民生供暖保障监督检查,强化地热能项目在线计量设施运行、水温、水质、流量等动态监测。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的地热能开发利用。

  (五)分类妥善处置。对历史遗留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评估,依规定依法分类妥善处置。

  专班下设浅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和中深层地热能推进工作组,负责落实专班决策部署、协调地热能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各县(市、区)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情况做调度指导。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能发电等重点项目招商和浅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职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争取上级地热能勘查专项、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地热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用地用林保障,以及矿业权出让、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手续办理、中深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推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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