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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土壤污染预防与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04 |   作者: bob官网网站

  包括合理使用化学肥料,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控制污水灌溉量,加快农田土壤相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的制修定,改变耕作制度,加大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等。

  根据场地污染的方式和特点,预防的方法最重要的包含控制和减少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充分回收利用废物,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等。

  土壤污染事故不但对居民健康、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这些土壤污染事故,对于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隐患排查可大致分为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检查。(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2)专项排查:在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针对性排查,最重要的包含生产区域、废污水处理系统、油液品库、化学品库等重点区域,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确定,一季度应不少于一次;(3)日常检查:以班组、工段、部门为单位,对单个或几个项目组织的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两次。

  (1)储罐、化学品存储区有大量的产品或原料液体,发生跑、冒、滴、漏或别的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极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排查重点:进/出料口、法兰、基槽等。重点检查内容:A.罐体、仓库原料是否有泄漏情况,报警装置是不是正常;B.按时进行检查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的运作时的状态;C.人员操作状态是不是正常,轻拿轻放,放置容器损毁;D.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防渗、防泄漏措施是不是满足要求。

  (2)液态化学品通过管道或车辆运输,在运送过程管道发生破裂、损坏,或盛装液体的容器倾翻、破损,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体。重点检查内容:A.地下管网防渗和保护措施情况;B.运输容器是否采取密闭措施;C.运输车辆货仓是否经过密闭防渗处置;D.是否制定专用运输路线、怎么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8、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别引用了原国土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住建部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啥不使用同一个用地分类标准?

  两个标准之所以选不一样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GB15618-2018是针对现状为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GB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在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9、《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要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建议》(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有必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0、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怎么样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有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公司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公司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尽职调查制度,做好宣贯工作,让接手的企业主动去做现状调查,发现污染就追上一家公司的责任。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能否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很好的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做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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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包括合理使用化学肥料,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控制污水灌溉量,加快农田土壤相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的制修定,改变耕作制度,加大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等。

  根据场地污染的方式和特点,预防的方法最重要的包含控制和减少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充分回收利用废物,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等。

  土壤污染事故不但对居民健康、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这些土壤污染事故,对于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隐患排查可大致分为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检查。(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2)专项排查:在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针对性排查,最重要的包含生产区域、废污水处理系统、油液品库、化学品库等重点区域,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确定,一季度应不少于一次;(3)日常检查:以班组、工段、部门为单位,对单个或几个项目组织的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两次。

  (1)储罐、化学品存储区有大量的产品或原料液体,发生跑、冒、滴、漏或别的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极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排查重点:进/出料口、法兰、基槽等。重点检查内容:A.罐体、仓库原料是否有泄漏情况,报警装置是不是正常;B.按时进行检查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的运作时的状态;C.人员操作状态是不是正常,轻拿轻放,放置容器损毁;D.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防渗、防泄漏措施是不是满足要求。

  (2)液态化学品通过管道或车辆运输,在运送过程管道发生破裂、损坏,或盛装液体的容器倾翻、破损,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体。重点检查内容:A.地下管网防渗和保护措施情况;B.运输容器是否采取密闭措施;C.运输车辆货仓是否经过密闭防渗处置;D.是否制定专用运输路线、怎么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8、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别引用了原国土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住建部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啥不使用同一个用地分类标准?

  两个标准之所以选不一样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GB15618-2018是针对现状为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GB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在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9、《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要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建议》(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有必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0、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怎么样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有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公司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公司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尽职调查制度,做好宣贯工作,让接手的企业主动去做现状调查,发现污染就追上一家公司的责任。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能否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很好的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做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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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包括合理使用化学肥料,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控制污水灌溉量,加快农田土壤相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的制修定,改变耕作制度,加大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等。

  根据场地污染的方式和特点,预防的方法最重要的包含控制和减少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充分回收利用废物,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等。

  土壤污染事故不但对居民健康、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这些土壤污染事故,对于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隐患排查可大致分为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检查。(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2)专项排查:在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针对性排查,最重要的包含生产区域、废污水处理系统、油液品库、化学品库等重点区域,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确定,一季度应不少于一次;(3)日常检查:以班组、工段、部门为单位,对单个或几个项目组织的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两次。

  (1)储罐、化学品存储区有大量的产品或原料液体,发生跑、冒、滴、漏或别的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极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排查重点:进/出料口、法兰、基槽等。重点检查内容:A.罐体、仓库原料是否有泄漏情况,报警装置是不是正常;B.按时进行检查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的运作时的状态;C.人员操作状态是不是正常,轻拿轻放,放置容器损毁;D.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防渗、防泄漏措施是不是满足要求。

  (2)液态化学品通过管道或车辆运输,在运送过程管道发生破裂、损坏,或盛装液体的容器倾翻、破损,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体。重点检查内容:A.地下管网防渗和保护措施情况;B.运输容器是否采取密闭措施;C.运输车辆货仓是否经过密闭防渗处置;D.是否制定专用运输路线、怎么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8、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别引用了原国土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住建部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啥不使用同一个用地分类标准?

  两个标准之所以选不一样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GB15618-2018是针对现状为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GB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在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9、《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要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建议》(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有必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0、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怎么样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有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公司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公司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尽职调查制度,做好宣贯工作,让接手的企业主动去做现状调查,发现污染就追上一家公司的责任。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能否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很好的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做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