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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价要暴涨?!​有养殖场被罚30万元!广东、广西、湖南、福建多地拆拆拆
发布时间:2024-07-12 |   作者: bob官网网站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破坏耕地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未经批准许可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经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举报。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被罚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蛙场老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排向外环境,养殖场也被依法关停。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违法失信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环保部门再次警示:作为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监测发现临武县184.34亩基本农田正在建设牛蛙养殖场,该局第一时间组织调查组赴现场核实,并要求现场整改。

  经调查,临武县荣生牛蛙养殖厂流转金江、楚江等乡镇基本农田184.34亩建设牛蛙养殖场,属于新增占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按规定应立即就地整改恢复,调查组在核实清楚后,立即责成荣生牛蛙养殖厂就地恢复限期整改。

  永丰镇对牛蛙场管控整治工作格外的重视,各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整治、齐抓共管,在蛙类养殖专项整治中,共完成蛙场清退整治3个,清理牛蛙养殖面积共约100多亩。

  原有的蛙场经过整治现已基本复原,并成功与肇庆市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建设蔬菜、辣椒良种示范种植基地,达到蛙场清退整治与发展特色产业无缝对接。

  3月22日,世界水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个别乡镇牛蛙养殖户存在未经备案占用农业用地养殖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处置牛蛙死体等影响沿线溪流生态环境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形成整治非法牛蛙养殖专题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现已查清的违规养殖牛蛙户已全面退养,牛蛙养殖场已全面拆除,恢复耕地67.8亩。

  鉴于近年来罗源镇非法养殖牛蛙造成环境污染和非法侵占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要求整治清理非法养殖牛蛙呼声较为强烈。罗源镇政府积极作为,果断执法,及时清洗整理了多个非法养殖牛蛙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若发现还有非法养殖牛蛙场的,将继续坚决予以清理整改。现就法律层面方面剖析一下清理非法养殖牛蛙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是非法侵占耕地,未经审批私自搭棚建设的牛蛙场就属于非法养殖牛蛙场。它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触及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红线,所以应当依法进行清理,责令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根据相关情况做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养殖牛蛙场是建设在以上区域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四)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场,应依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罗源镇政府对非法养殖牛蛙场依法进行清理是“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顺应民心”的。

  基于消费终端的强劲需求,一只小小的牛蛙帮助不少农民致富。然而,牛蛙正遭遇“一边深受消费者欢迎,一边不受环境待见”的现状。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多方采访,寻找答案。

  近日,在桂东地区某县一牛蛙养殖基地,一个个紧挨的蛙池内,数以万计的牛蛙正等待主人投喂。此时的养殖户张六(化名),挥动手中的大漏勺将饲料投放到蛙池里。

  张六最初在广东养殖牛蛙,后因当地养殖政策变化,他便将基地搬到此处。作为“老蛙农”,他知道养殖牛蛙会产生污染问题,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尾水直排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不愉快”,他在建设蛙池时,用围网围住蛙池,铺设排水系统,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等污染物,经过沉淀后对外排放,水质清澈度与进水时无异”。

  为证明所言不虚,张六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记者从视频中看到,蛙池内排出的尾水较清澈,从肉眼上看与进水并无区别。

  外排水质较为清澈,是否能证明排放达标?张六直言,虽然养殖基地没有编制环评报告表,也没有围绕外排的尾水开展水质检测,但建造三级沉淀池处理尾水污染问题是常用的土办法,目前看来确实有效,“水质较为清澈则证明排污问题不大”。

  然而,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坦言,他们曾聘请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对辖区部分养蛙场的排水点开展水质检测,所有检测点水体样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超标,“从专业角度来看,‘土法’治污效果如掩耳盗铃”。

  与张六一样,从广东搬到广西养牛蛙的还有陈海(化名),目前他的养殖规模不算小。

  陈海介绍,牛蛙养殖尾水之所以污染大,主要由以下因素综合引起:一是高密度养殖导致排泄物多,易引起水环境恶化;二是残留饲料及阿莫西林等药物,都会随尾水排入河道。

  陈海说,养殖户深知“土法”治污效果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但一套约3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仅能“管”住约5亩牛蛙产生的尾水,算上日常启动设备的电费等开支,牛蛙养殖成本要增加2元/公斤甚至更高。

  “按照目前行情,利润在2元/公斤至3元/公斤间。”陈海说,一旦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牛蛙养殖极容易变亏本买卖。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牛蛙养殖以散户为主,尾水处理费用是绝大部分养殖户无法承担的。一牛蛙养殖户坦言:“要买设备,还有谁愿意养,效益还不如种田。”

  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一僻静之地,宽敞的大棚映入眼帘,一个个蛙池有序排列着。记者发现,这里的空气没有异味:蛙池用PP材料制造而成,且采用自动化设备控制——这是一家牛蛙美食餐饮企业与广西科学院合作的牛蛙养殖试验基地。

  “这个专利设计有利于及时清洗整理牛蛙排泄物、残留饲料等有机物。”该企业养殖创新事业部负责人陈明说,在农田里挖池筑基的传统蛙池,以泥土为池底,残留物容易沉积在内且不易清理,时间一久极易让水质富营养化。但他们的蛙池不仅内部材质光滑,且独特的设计能让残留物全部沉积在凹陷处,换水时能将残留物全部带走,从而避免使用化腾片等试剂改善池内水质的用药风险。

  在蛙池不远处,还有一个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铁皮大棚,沉淀池、过滤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池、蛋白分离器、臭氧紫外杀菌等硬件、设备一应俱全。陈明和记者说,蛙池尾水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方式处理后,各项数据达标,符合有关标准。

  这个看似可以被牛蛙养殖户复制的经验,目前尚难大面积推广。陈明直言,目前产业化养蛙模式尚在实验、优化阶段,综合成本比普通养殖方法高出不少,如何降本提效成为需要克服的困难之一,“但能预见,产业化养殖是未来的趋势”。

  针对药残问题,陈明表示,目前他们的养殖模式以预防保健为主、治疗为辅,通过提高牛蛙自身免疫力入手,由此减少抗生素的投放。

  广西科学院相关研究人员表示,要减少“药残蛙”,首先要摈弃高密度养殖模式,不能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向绿色健康养殖模式转变。同时,他们目前在尝试利用中草药预防牛蛙生病,降低病死率。

  桂东地区某设区市一农业农村系统有关人员坦言,2020年开始,国务院明确由农业农村水产系统管理牛蛙养殖问题,由于该系统接管时间不长且污染问题突出,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生态压力。

  “水质污染和药残问题是牛蛙养殖的两大痛点,严重制约着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目前广西有数百个牛蛙养殖场,要从技术、监管等方面规范养殖环节,杜绝环境污染。

  据了解,早在2019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广西水产品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建设要点(试行)》,指导全区各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池塘养殖中明确规定,尾水设施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6%~15%。但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表示,牛蛙养殖和其他水产品的差异大,他们在参考文件要求的同时,仍在摸索适合牛蛙养殖尾水处理的技术要求。

  采访中,不少养殖户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牛蛙养殖标准,“我们不怕政策严格,就怕没有政策指引”。

  有业内人士提出,政策是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的“牛鼻子”,他们期待政府在出台细致的牛蛙养殖规章制度后,以工业化思维、食品化思维,推广绿色养殖模式,让这个产业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行稳致远。

  来源:南国早报、阳春人民政府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湖南日报、德庆发布、蕉城区检察院、四会罗源发布。假如发现有侵害您的利益或有不当,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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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破坏耕地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未经批准许可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经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举报。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被罚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蛙场老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排向外环境,养殖场也被依法关停。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违法失信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环保部门再次警示:作为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监测发现临武县184.34亩基本农田正在建设牛蛙养殖场,该局第一时间组织调查组赴现场核实,并要求现场整改。

  经调查,临武县荣生牛蛙养殖厂流转金江、楚江等乡镇基本农田184.34亩建设牛蛙养殖场,属于新增占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按规定应立即就地整改恢复,调查组在核实清楚后,立即责成荣生牛蛙养殖厂就地恢复限期整改。

  永丰镇对牛蛙场管控整治工作格外的重视,各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整治、齐抓共管,在蛙类养殖专项整治中,共完成蛙场清退整治3个,清理牛蛙养殖面积共约100多亩。

  原有的蛙场经过整治现已基本复原,并成功与肇庆市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建设蔬菜、辣椒良种示范种植基地,达到蛙场清退整治与发展特色产业无缝对接。

  3月22日,世界水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个别乡镇牛蛙养殖户存在未经备案占用农业用地养殖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处置牛蛙死体等影响沿线溪流生态环境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形成整治非法牛蛙养殖专题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现已查清的违规养殖牛蛙户已全面退养,牛蛙养殖场已全面拆除,恢复耕地67.8亩。

  鉴于近年来罗源镇非法养殖牛蛙造成环境污染和非法侵占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要求整治清理非法养殖牛蛙呼声较为强烈。罗源镇政府积极作为,果断执法,及时清洗整理了多个非法养殖牛蛙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若发现还有非法养殖牛蛙场的,将继续坚决予以清理整改。现就法律层面方面剖析一下清理非法养殖牛蛙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是非法侵占耕地,未经审批私自搭棚建设的牛蛙场就属于非法养殖牛蛙场。它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触及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红线,所以应当依法进行清理,责令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根据相关情况做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养殖牛蛙场是建设在以上区域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四)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场,应依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罗源镇政府对非法养殖牛蛙场依法进行清理是“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顺应民心”的。

  基于消费终端的强劲需求,一只小小的牛蛙帮助不少农民致富。然而,牛蛙正遭遇“一边深受消费者欢迎,一边不受环境待见”的现状。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多方采访,寻找答案。

  近日,在桂东地区某县一牛蛙养殖基地,一个个紧挨的蛙池内,数以万计的牛蛙正等待主人投喂。此时的养殖户张六(化名),挥动手中的大漏勺将饲料投放到蛙池里。

  张六最初在广东养殖牛蛙,后因当地养殖政策变化,他便将基地搬到此处。作为“老蛙农”,他知道养殖牛蛙会产生污染问题,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尾水直排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不愉快”,他在建设蛙池时,用围网围住蛙池,铺设排水系统,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等污染物,经过沉淀后对外排放,水质清澈度与进水时无异”。

  为证明所言不虚,张六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记者从视频中看到,蛙池内排出的尾水较清澈,从肉眼上看与进水并无区别。

  外排水质较为清澈,是否能证明排放达标?张六直言,虽然养殖基地没有编制环评报告表,也没有围绕外排的尾水开展水质检测,但建造三级沉淀池处理尾水污染问题是常用的土办法,目前看来确实有效,“水质较为清澈则证明排污问题不大”。

  然而,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坦言,他们曾聘请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对辖区部分养蛙场的排水点开展水质检测,所有检测点水体样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超标,“从专业角度来看,‘土法’治污效果如掩耳盗铃”。

  与张六一样,从广东搬到广西养牛蛙的还有陈海(化名),目前他的养殖规模不算小。

  陈海介绍,牛蛙养殖尾水之所以污染大,主要由以下因素综合引起:一是高密度养殖导致排泄物多,易引起水环境恶化;二是残留饲料及阿莫西林等药物,都会随尾水排入河道。

  陈海说,养殖户深知“土法”治污效果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但一套约3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仅能“管”住约5亩牛蛙产生的尾水,算上日常启动设备的电费等开支,牛蛙养殖成本要增加2元/公斤甚至更高。

  “按照目前行情,利润在2元/公斤至3元/公斤间。”陈海说,一旦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牛蛙养殖极容易变亏本买卖。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牛蛙养殖以散户为主,尾水处理费用是绝大部分养殖户无法承担的。一牛蛙养殖户坦言:“要买设备,还有谁愿意养,效益还不如种田。”

  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一僻静之地,宽敞的大棚映入眼帘,一个个蛙池有序排列着。记者发现,这里的空气没有异味:蛙池用PP材料制造而成,且采用自动化设备控制——这是一家牛蛙美食餐饮企业与广西科学院合作的牛蛙养殖试验基地。

  “这个专利设计有利于及时清洗整理牛蛙排泄物、残留饲料等有机物。”该企业养殖创新事业部负责人陈明说,在农田里挖池筑基的传统蛙池,以泥土为池底,残留物容易沉积在内且不易清理,时间一久极易让水质富营养化。但他们的蛙池不仅内部材质光滑,且独特的设计能让残留物全部沉积在凹陷处,换水时能将残留物全部带走,从而避免使用化腾片等试剂改善池内水质的用药风险。

  在蛙池不远处,还有一个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铁皮大棚,沉淀池、过滤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池、蛋白分离器、臭氧紫外杀菌等硬件、设备一应俱全。陈明和记者说,蛙池尾水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方式处理后,各项数据达标,符合有关标准。

  这个看似可以被牛蛙养殖户复制的经验,目前尚难大面积推广。陈明直言,目前产业化养蛙模式尚在实验、优化阶段,综合成本比普通养殖方法高出不少,如何降本提效成为需要克服的困难之一,“但能预见,产业化养殖是未来的趋势”。

  针对药残问题,陈明表示,目前他们的养殖模式以预防保健为主、治疗为辅,通过提高牛蛙自身免疫力入手,由此减少抗生素的投放。

  广西科学院相关研究人员表示,要减少“药残蛙”,首先要摈弃高密度养殖模式,不能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向绿色健康养殖模式转变。同时,他们目前在尝试利用中草药预防牛蛙生病,降低病死率。

  桂东地区某设区市一农业农村系统有关人员坦言,2020年开始,国务院明确由农业农村水产系统管理牛蛙养殖问题,由于该系统接管时间不长且污染问题突出,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生态压力。

  “水质污染和药残问题是牛蛙养殖的两大痛点,严重制约着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目前广西有数百个牛蛙养殖场,要从技术、监管等方面规范养殖环节,杜绝环境污染。

  据了解,早在2019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广西水产品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建设要点(试行)》,指导全区各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池塘养殖中明确规定,尾水设施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6%~15%。但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表示,牛蛙养殖和其他水产品的差异大,他们在参考文件要求的同时,仍在摸索适合牛蛙养殖尾水处理的技术要求。

  采访中,不少养殖户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牛蛙养殖标准,“我们不怕政策严格,就怕没有政策指引”。

  有业内人士提出,政策是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的“牛鼻子”,他们期待政府在出台细致的牛蛙养殖规章制度后,以工业化思维、食品化思维,推广绿色养殖模式,让这个产业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行稳致远。

  来源:南国早报、阳春人民政府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湖南日报、德庆发布、蕉城区检察院、四会罗源发布。假如发现有侵害您的利益或有不当,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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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破坏耕地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未经批准许可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经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等部门举报。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被罚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汕头市澄海区某牛蛙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蛙场老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排向外环境,养殖场也被依法关停。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违法失信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环保部门再次警示:作为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监测发现临武县184.34亩基本农田正在建设牛蛙养殖场,该局第一时间组织调查组赴现场核实,并要求现场整改。

  经调查,临武县荣生牛蛙养殖厂流转金江、楚江等乡镇基本农田184.34亩建设牛蛙养殖场,属于新增占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按规定应立即就地整改恢复,调查组在核实清楚后,立即责成荣生牛蛙养殖厂就地恢复限期整改。

  永丰镇对牛蛙场管控整治工作格外的重视,各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整治、齐抓共管,在蛙类养殖专项整治中,共完成蛙场清退整治3个,清理牛蛙养殖面积共约100多亩。

  原有的蛙场经过整治现已基本复原,并成功与肇庆市民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建设蔬菜、辣椒良种示范种植基地,达到蛙场清退整治与发展特色产业无缝对接。

  3月22日,世界水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个别乡镇牛蛙养殖户存在未经备案占用农业用地养殖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处置牛蛙死体等影响沿线溪流生态环境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形成整治非法牛蛙养殖专题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现已查清的违规养殖牛蛙户已全面退养,牛蛙养殖场已全面拆除,恢复耕地67.8亩。

  鉴于近年来罗源镇非法养殖牛蛙造成环境污染和非法侵占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要求整治清理非法养殖牛蛙呼声较为强烈。罗源镇政府积极作为,果断执法,及时清洗整理了多个非法养殖牛蛙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若发现还有非法养殖牛蛙场的,将继续坚决予以清理整改。现就法律层面方面剖析一下清理非法养殖牛蛙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是非法侵占耕地,未经审批私自搭棚建设的牛蛙场就属于非法养殖牛蛙场。它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触及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红线,所以应当依法进行清理,责令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根据相关情况做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养殖牛蛙场是建设在以上区域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四)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应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养殖牛蛙场出现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违法养殖牛蛙场,应依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罗源镇政府对非法养殖牛蛙场依法进行清理是“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顺应民心”的。

  基于消费终端的强劲需求,一只小小的牛蛙帮助不少农民致富。然而,牛蛙正遭遇“一边深受消费者欢迎,一边不受环境待见”的现状。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多方采访,寻找答案。

  近日,在桂东地区某县一牛蛙养殖基地,一个个紧挨的蛙池内,数以万计的牛蛙正等待主人投喂。此时的养殖户张六(化名),挥动手中的大漏勺将饲料投放到蛙池里。

  张六最初在广东养殖牛蛙,后因当地养殖政策变化,他便将基地搬到此处。作为“老蛙农”,他知道养殖牛蛙会产生污染问题,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尾水直排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不愉快”,他在建设蛙池时,用围网围住蛙池,铺设排水系统,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等污染物,经过沉淀后对外排放,水质清澈度与进水时无异”。

  为证明所言不虚,张六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记者从视频中看到,蛙池内排出的尾水较清澈,从肉眼上看与进水并无区别。

  外排水质较为清澈,是否能证明排放达标?张六直言,虽然养殖基地没有编制环评报告表,也没有围绕外排的尾水开展水质检测,但建造三级沉淀池处理尾水污染问题是常用的土办法,目前看来确实有效,“水质较为清澈则证明排污问题不大”。

  然而,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坦言,他们曾聘请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对辖区部分养蛙场的排水点开展水质检测,所有检测点水体样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超标,“从专业角度来看,‘土法’治污效果如掩耳盗铃”。

  与张六一样,从广东搬到广西养牛蛙的还有陈海(化名),目前他的养殖规模不算小。

  陈海介绍,牛蛙养殖尾水之所以污染大,主要由以下因素综合引起:一是高密度养殖导致排泄物多,易引起水环境恶化;二是残留饲料及阿莫西林等药物,都会随尾水排入河道。

  陈海说,养殖户深知“土法”治污效果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但一套约3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仅能“管”住约5亩牛蛙产生的尾水,算上日常启动设备的电费等开支,牛蛙养殖成本要增加2元/公斤甚至更高。

  “按照目前行情,利润在2元/公斤至3元/公斤间。”陈海说,一旦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牛蛙养殖极容易变亏本买卖。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牛蛙养殖以散户为主,尾水处理费用是绝大部分养殖户无法承担的。一牛蛙养殖户坦言:“要买设备,还有谁愿意养,效益还不如种田。”

  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一僻静之地,宽敞的大棚映入眼帘,一个个蛙池有序排列着。记者发现,这里的空气没有异味:蛙池用PP材料制造而成,且采用自动化设备控制——这是一家牛蛙美食餐饮企业与广西科学院合作的牛蛙养殖试验基地。

  “这个专利设计有利于及时清洗整理牛蛙排泄物、残留饲料等有机物。”该企业养殖创新事业部负责人陈明说,在农田里挖池筑基的传统蛙池,以泥土为池底,残留物容易沉积在内且不易清理,时间一久极易让水质富营养化。但他们的蛙池不仅内部材质光滑,且独特的设计能让残留物全部沉积在凹陷处,换水时能将残留物全部带走,从而避免使用化腾片等试剂改善池内水质的用药风险。

  在蛙池不远处,还有一个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铁皮大棚,沉淀池、过滤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池、蛋白分离器、臭氧紫外杀菌等硬件、设备一应俱全。陈明和记者说,蛙池尾水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方式处理后,各项数据达标,符合有关标准。

  这个看似可以被牛蛙养殖户复制的经验,目前尚难大面积推广。陈明直言,目前产业化养蛙模式尚在实验、优化阶段,综合成本比普通养殖方法高出不少,如何降本提效成为需要克服的困难之一,“但能预见,产业化养殖是未来的趋势”。

  针对药残问题,陈明表示,目前他们的养殖模式以预防保健为主、治疗为辅,通过提高牛蛙自身免疫力入手,由此减少抗生素的投放。

  广西科学院相关研究人员表示,要减少“药残蛙”,首先要摈弃高密度养殖模式,不能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向绿色健康养殖模式转变。同时,他们目前在尝试利用中草药预防牛蛙生病,降低病死率。

  桂东地区某设区市一农业农村系统有关人员坦言,2020年开始,国务院明确由农业农村水产系统管理牛蛙养殖问题,由于该系统接管时间不长且污染问题突出,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生态压力。

  “水质污染和药残问题是牛蛙养殖的两大痛点,严重制约着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目前广西有数百个牛蛙养殖场,要从技术、监管等方面规范养殖环节,杜绝环境污染。

  据了解,早在2019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广西水产品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建设要点(试行)》,指导全区各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池塘养殖中明确规定,尾水设施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6%~15%。但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表示,牛蛙养殖和其他水产品的差异大,他们在参考文件要求的同时,仍在摸索适合牛蛙养殖尾水处理的技术要求。

  采访中,不少养殖户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牛蛙养殖标准,“我们不怕政策严格,就怕没有政策指引”。

  有业内人士提出,政策是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的“牛鼻子”,他们期待政府在出台细致的牛蛙养殖规章制度后,以工业化思维、食品化思维,推广绿色养殖模式,让这个产业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行稳致远。

  来源:南国早报、阳春人民政府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湖南日报、德庆发布、蕉城区检察院、四会罗源发布。假如发现有侵害您的利益或有不当,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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