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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关于2024年9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7 |   作者: bob官网网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分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以及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和生活垃圾污水。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经氧化塘厌氧发酵处理后,作为液体有机肥出售。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活垃圾。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返回发酵工序。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燃烧机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锅炉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8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燃烧机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生产废水通过“厌氧 A/O 生化系统”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进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污园区污水管网。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污泥、生活垃圾、废树脂。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暂存于车间内设的10㎡一般固态废料暂存间,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定期清掏,经污泥脱水机脱水处理满足垃圾填埋场填埋要求后送至五原县隆兴昌镇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树脂由厂家来更换,更换后的废树脂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新建南瓜籽仁及南瓜籽生产线条,年产南瓜籽仁及南瓜籽各6000吨,配套建设2台生物质热风炉作为生产用热源。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和加工工序粉尘。2台热风炉产生的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车间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的相关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加工工序粉尘经1座沉降室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项目焖料工序用水自然损耗,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清选机、振动筛、色选机、扒仁机、比重机、X光机、提升机等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不合格产品、葫芦籽壳、生活垃圾。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乡镇环卫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南瓜籽壳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燃料库内,作为热风炉燃料。热风炉灰渣收集后暂存于灰渣库内,定期还田。运营期固废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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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分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以及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和生活垃圾污水。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经氧化塘厌氧发酵处理后,作为液体有机肥出售。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活垃圾。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返回发酵工序。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燃烧机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锅炉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8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燃烧机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生产废水通过“厌氧 A/O 生化系统”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进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污园区污水管网。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污泥、生活垃圾、废树脂。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暂存于车间内设的10㎡一般固态废料暂存间,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定期清掏,经污泥脱水机脱水处理满足垃圾填埋场填埋要求后送至五原县隆兴昌镇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树脂由厂家来更换,更换后的废树脂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新建南瓜籽仁及南瓜籽生产线条,年产南瓜籽仁及南瓜籽各6000吨,配套建设2台生物质热风炉作为生产用热源。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和加工工序粉尘。2台热风炉产生的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车间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的相关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加工工序粉尘经1座沉降室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项目焖料工序用水自然损耗,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清选机、振动筛、色选机、扒仁机、比重机、X光机、提升机等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不合格产品、葫芦籽壳、生活垃圾。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乡镇环卫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南瓜籽壳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燃料库内,作为热风炉燃料。热风炉灰渣收集后暂存于灰渣库内,定期还田。运营期固废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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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分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以及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粉碎分级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和生活垃圾污水。斜筛式固液分离机产生的肥水经氧化塘厌氧发酵处理后,作为液体有机肥出售。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活垃圾。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返回发酵工序。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燃烧机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锅炉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8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燃烧机烟气设置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各项污染物《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后确保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生产废水通过“厌氧 A/O 生化系统”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进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污园区污水管网。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厂房封闭等隔声降噪措施,应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污泥、生活垃圾、废树脂。不合格品、蔬菜水果的皮、籽、果核暂存于车间内设的10㎡一般固态废料暂存间,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定期清掏,经污泥脱水机脱水处理满足垃圾填埋场填埋要求后送至五原县隆兴昌镇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树脂由厂家来更换,更换后的废树脂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新建南瓜籽仁及南瓜籽生产线条,年产南瓜籽仁及南瓜籽各6000吨,配套建设2台生物质热风炉作为生产用热源。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和加工工序粉尘。2台热风炉产生的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车间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的相关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加工工序粉尘经1座沉降室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项目焖料工序用水自然损耗,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清选机、振动筛、色选机、扒仁机、比重机、X光机、提升机等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不合格产品、葫芦籽壳、生活垃圾。除尘灰、砂石等杂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乡镇环卫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南瓜籽壳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燃料库内,作为热风炉燃料。热风炉灰渣收集后暂存于灰渣库内,定期还田。运营期固废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五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